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10/22/2015 簡介「生命倫理學」(二)

此次延續「生命倫理學」(一) 中的原則主義四大原則的仁愛(行善)原則及公義(正義)原則,而其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Beneficence 一詞指的是「善行、仁慈的心、慈善事業、利他主義、關愛和人道」,行善原則是道德行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這個要求是指對所有的人或物都具有行善的義務,這是「廣泛行善義務」(general beneficence);「特殊的行善義務」(specific beneficence)是指對某些與行動者有特殊關係的人,如小孩、朋友、病人等,這些關係通常是相應於行動者所負有的角色而來的道德義務。
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正義可解釋為「公平(fairness)、應得的賞罰(desert)、給予應得的資格(entitlement)。」如果是用什麼人應得正義的觀點而言,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陳了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正義的形式原則(The principle of formal justice)可定義為:對於同等者予以同等對待,不同等者不同等對待,即是正義對於同等者予以不同等對待,不同等者同等對待,即是不正義。
 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03.pdf

以上這四個倫理原則在廣義上並沒有定義這些原則的對象或主體。所以我們必須要先做一個更基本的研究來判斷誰是倫理主體或誰具有道德人格。這樣一來也才知如何應用這些倫理原則,因此也討論在道德地位及道德權利的相對定位,擁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才擁有其權利,才能以原則主義四原則進行判斷及討論。

在說明公義及仁愛原則時有分享一些案例,其中包括了反黑箱大遊行的例子,敘述著執法者以武力攻擊學生的案例,若以公義及仁愛原則評論,它違反了公義原則中的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及仁愛原則中仁慈的心、關愛及人道的本意,這是該被指責,當然就以此行為而言,現今其實此種情形常出現於社會版面,但由於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有著不同的評論,舉例來說,若把上述的學生改為社會人士,又假設都有挑釁或攻擊行為出現,那當執法者有反擊動作出現後,就會產生不同的評論,大部份應該都會認為學生被反擊是不應該的,因為他是"學生",手無寸鐵,社會人士被攻擊是正確的,就因為他們是"社會人士",理應守法,不該有挑挑釁或攻擊行為,就因為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造就不同的結果,道德的界限可以很清楚,但往往也很模糊不清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