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11/19 「公民不服從」之演講

公民不服從(也稱政治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甘地認為「公民不服從」應符合以下九大特徵:來源請求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公民不服從運動由318反服貿後才逐漸被人民所認知,在整個過程中包含了佔領立法院及衝入行政院,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但仍是符合公民不才服從運動中定義,仍是為公共利益所努力,但卻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九大特徵,在過程中雙方仍有激烈的推擠,當然包含了後繼無人承認為帶頭者,當然每個人都想當英雄,但卻都不敢勇於承擔責任,我看到的公民不服從其中包含了許多其它的政治因素及角力,整個過程中人民支持度從高到低,逐漸出現了反面的批評聲浪,也出現了許多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執行瑕疪,若想爭取到最好的公共利益,我想我們都需要學習及了解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真正涵義,這還需要跳脫個人利益或政黨利益,未來公民不服從運動只會更多,但是要爭取的利益是何者?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11/5/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二) 如何看待「人」是合於道德的?

從一開始的規範倫理學說判斷好壞,並延伸到其中的義務論及目的論,進而發展到後來的原則主義的四大原則:自律、不傷害、公義及仁愛,去幫助我們去辨別何謂道德,什麼才合乎道德。
道德是人與人之間適當的對待及人際之間的合作關係,合理的道德標準不是要求我們當聖人,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成為最低限度的慈善者,而道德的進階要求是具備同理心,斷判人是否合於道德,最低限度判定標準最少是不違法,因法律是現今道德最低的判斷標準。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10/29/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一) 安樂死(euthanasia)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但此名稱與實際作法不斷地受到爭議。這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及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安樂死的爭議相當大,也充滿正負兩面不同的評論,安樂死以作為來說又分消極及積極,方式上又分直接及間接,而意願上又會產生無意願安樂死的問題產生,因此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安樂死的前提都以醫師專業判斷為主,但其中仍牽扯到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以美國與荷蘭比較,前者擔心安樂死合法後的濫用,遠甚於後者。首先,他們的社會比較是資本主義的架構。醫療保險並非普及全民。許多人負擔不起醫療費用。如果安樂死或自殺合法了,死亡恐怕是許多人唯一負擔的起的醫療選擇。其次,美國的醫病關係比較是組織機構化的。大部份的美國人都屬於特定的健康醫護組織,因此無從知道自己的醫生是誰。醫師也不認識自己的病人。再加上美國現在經濟不景氣,醫療資源緊縮。學者擔心醫療單位會只從成本的角度去看待病人,而忽略了他們不具經濟意義的生命價值。因為,一個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費上要少許多。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