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11/19 「公民不服從」之演講

公民不服從(也稱政治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甘地認為「公民不服從」應符合以下九大特徵:來源請求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公民不服從運動由318反服貿後才逐漸被人民所認知,在整個過程中包含了佔領立法院及衝入行政院,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但仍是符合公民不才服從運動中定義,仍是為公共利益所努力,但卻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九大特徵,在過程中雙方仍有激烈的推擠,當然包含了後繼無人承認為帶頭者,當然每個人都想當英雄,但卻都不敢勇於承擔責任,我看到的公民不服從其中包含了許多其它的政治因素及角力,整個過程中人民支持度從高到低,逐漸出現了反面的批評聲浪,也出現了許多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執行瑕疪,若想爭取到最好的公共利益,我想我們都需要學習及了解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真正涵義,這還需要跳脫個人利益或政黨利益,未來公民不服從運動只會更多,但是要爭取的利益是何者?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11/5/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二) 如何看待「人」是合於道德的?

從一開始的規範倫理學說判斷好壞,並延伸到其中的義務論及目的論,進而發展到後來的原則主義的四大原則:自律、不傷害、公義及仁愛,去幫助我們去辨別何謂道德,什麼才合乎道德。
道德是人與人之間適當的對待及人際之間的合作關係,合理的道德標準不是要求我們當聖人,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成為最低限度的慈善者,而道德的進階要求是具備同理心,斷判人是否合於道德,最低限度判定標準最少是不違法,因法律是現今道德最低的判斷標準。

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10/29/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一) 安樂死(euthanasia)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但此名稱與實際作法不斷地受到爭議。這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其量減小痛楚地」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及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安樂死的爭議相當大,也充滿正負兩面不同的評論,安樂死以作為來說又分消極及積極,方式上又分直接及間接,而意願上又會產生無意願安樂死的問題產生,因此安樂死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安樂死的前提都以醫師專業判斷為主,但其中仍牽扯到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以美國與荷蘭比較,前者擔心安樂死合法後的濫用,遠甚於後者。首先,他們的社會比較是資本主義的架構。醫療保險並非普及全民。許多人負擔不起醫療費用。如果安樂死或自殺合法了,死亡恐怕是許多人唯一負擔的起的醫療選擇。其次,美國的醫病關係比較是組織機構化的。大部份的美國人都屬於特定的健康醫護組織,因此無從知道自己的醫生是誰。醫師也不認識自己的病人。再加上美國現在經濟不景氣,醫療資源緊縮。學者擔心醫療單位會只從成本的角度去看待病人,而忽略了他們不具經濟意義的生命價值。因為,一個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費上要少許多。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10/22/2015 簡介「生命倫理學」(二)

此次延續「生命倫理學」(一) 中的原則主義四大原則的仁愛(行善)原則及公義(正義)原則,而其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Beneficence 一詞指的是「善行、仁慈的心、慈善事業、利他主義、關愛和人道」,行善原則是道德行為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這個要求是指對所有的人或物都具有行善的義務,這是「廣泛行善義務」(general beneficence);「特殊的行善義務」(specific beneficence)是指對某些與行動者有特殊關係的人,如小孩、朋友、病人等,這些關係通常是相應於行動者所負有的角色而來的道德義務。
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正義可解釋為「公平(fairness)、應得的賞罰(desert)、給予應得的資格(entitlement)。」如果是用什麼人應得正義的觀點而言,正義被解釋為「對人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它指陳了在面臨相抗衡的主張或訴求時,必須以公平的基礎來執行裁量的道德義務。」正義的形式原則(The principle of formal justice)可定義為:對於同等者予以同等對待,不同等者不同等對待,即是正義對於同等者予以不同等對待,不同等者同等對待,即是不正義。
 http://in.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03.pdf

以上這四個倫理原則在廣義上並沒有定義這些原則的對象或主體。所以我們必須要先做一個更基本的研究來判斷誰是倫理主體或誰具有道德人格。這樣一來也才知如何應用這些倫理原則,因此也討論在道德地位及道德權利的相對定位,擁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才擁有其權利,才能以原則主義四原則進行判斷及討論。

在說明公義及仁愛原則時有分享一些案例,其中包括了反黑箱大遊行的例子,敘述著執法者以武力攻擊學生的案例,若以公義及仁愛原則評論,它違反了公義原則中的公平、正當及適切的處置,及仁愛原則中仁慈的心、關愛及人道的本意,這是該被指責,當然就以此行為而言,現今其實此種情形常出現於社會版面,但由於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有著不同的評論,舉例來說,若把上述的學生改為社會人士,又假設都有挑釁或攻擊行為出現,那當執法者有反擊動作出現後,就會產生不同的評論,大部份應該都會認為學生被反擊是不應該的,因為他是"學生",手無寸鐵,社會人士被攻擊是正確的,就因為他們是"社會人士",理應守法,不該有挑挑釁或攻擊行為,就因為道德主體的差異性,而造就不同的結果,道德的界限可以很清楚,但往往也很模糊不清的。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10/15/2015 簡介「生命倫理學」(一)

今日生命倫理學簡介西方倫理學及東方儒家生命倫理學的核心價值,西方生倫理學主要有四大原則(以醫療為例):
1.尊重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顧範疇內,可以導出下列道德規則,例如:
誠實(truthfulness):不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如此他們才能根據被告知的訊息做做出決定。
守密(confidentiality):醫療專業人士一般有保護病人的隱私、對病人所告知事項保密的義務。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應當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並獲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對病人進行醫療處置。
2.不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醫師維持本身有良好的臨床知識及技術、謹慎地執行以達到「適當的照顧標準(standard 
   of due care)」,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受傷害的風險,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
   則。人格有問題、能力不足或有詐騙不法行為,便是違反不傷害的義務。 
3.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在不傷害他人之外,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行善原則是
      醫療專業人士須遵從的基本的義務。  
4.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公平地分配醫療資源(分配性之正義)、尊重人的權利(權利正義)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
      律(法律正義)。
(http://ksph.kcg.gov.tw/13/doctor1.htm) 

而東方儒家生命倫理學則以"仁"出,其中孟子指出,由不忍 人之心可以引生出四端之心:
     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差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 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孫
     丑」上6) 
   「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孟子》「盡心」上21) 
不忍人之心乃是人之內在的道德主體性,也是一切道德價值與行為的動力根源。 由此而開展為仁、義、禮、智四端。這四端就其作為展露不忍人之心的較具體的 呈現來說,它們即是實踐或表達不忍人之心的道德原則或德行。不忍人之心即是 不忍他人受傷害之心,這一惻隱不安的表現,孟子統攝在「仁」之下。此即表示 孟子是以「仁」涵攝「不傷害原則」與「仁愛原則」。羞惡之心即是對不道德行 為的羞恥厭惡的表現,這可以含有對自己及對他人,即社會上不道德行為的一種 不屑的表現,因而對人對己皆有一至公無私的道德感,由此可通於「公義原則」。 禮則通指人與人之間的一切交往的道德規則,如「男女授受不親」(《孟子》「離 婁」上17)之類,因此,孟子於禮之下可涵攝原則主義所說的各種較低層次的 道德規則,這其中自然也包含共同的道德性在內。是非之心則是孟子表示每人所 具有的道德意識和道德分判的能力。一方面是人作為一道德主體所自發的道德 感,它實即構成我們日常的道德經驗的來源,因而,日常的道德即在表達這一道 德意識的取向。另一方面,是非之心也是一種道德判斷,這種判斷即可陳述為各 種道德的原理和規則。 
(http://in.ncu.edu.tw/phi/teachers/lee_shui_chuen/course_onnet/bconfen04.html)

由以上論述可知西方生命倫理學及東方儒家生命倫理學的論理共同建立在不傷害原則及正義原則上,生命倫理學的論點同時可以包涵了許多不同觀點,但基礎都在於相同的起始點。

此次有互相討論關於墮胎議題,當然彼此間都有著個自的想法,主要論點大部份都圍繞著身體自主權(母親、胎兒),一方著主張胎兒應有自主權,不該被別人決定自已的生命大權,一方則主張母親為身體所有者,有著決定自身的權力,我則偏向後果論去論述,當然我也同意胎兒是一生命個體,不該輕易被放棄,已為人父的我,每當看著兒子的笑容及行為,往往都使心情充滿著愉快及幸福感,所以我會偏向是否能給予胎兒一個安全無虞的健全環境作為考量,以非洲國家為例,由於戰亂、糧食、經濟及一些不可抗拒之因素,往往造成人民流沛失所,在此之下的胎兒及幼童所以得到的照護及資源往往是不足的,反而產生更多悲劇,但若在社會福利資源健全及充足之下那也就另當別論了,畢竟仍有許多不健全的家庭是在社會的角落而不被發現。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10/8/2015 哲學思考

生命倫理學又可稱生命道德學,為一道德哲學,以哲學角度出發,探討何謂道德,道德應有的行動及判斷,在規範倫理學中又以追求其對與錯,好與壞,及其守則為主要目的。規範倫理學的各種理論試圖給出不同的行為指南,即解答這問題的程序。在此之中的理論又分後果論及義務論,前者以後果來判定道德行為,後者則以行為人的存心判定道德行為,其定位及出發點有所不同,每一種有其獨特的道德觀,對於很多論點存在互不相容之處, 其主要關鍵可說是對道德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道德爭議的解決在於對「道德是什麼」的確立,而這一問題的解答,應回到日常的道德經驗去考察道德是什 麼一回事。   
在我們的周遭中,充斥著不同的事件及議題,總是擁有著不同正反兩極的評論,有著名嘴或新聞評論者們的各自解讀及註解,這往往會使著該事件的原因或真理被曲解或埋沒,許多事件都事關道德議題,但在不同認知及文化差異下,就會存在道德認知上差異性的爭議,但究竟何謂道德,這就是此堂課提供給我們思考有關道德的議題,即使認知上有差異,但只要有足夠事證,藉由論辯就能證明其真理。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10/1/2015 認識身心障礙者,如何與身障者互動

此次上課是由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 陳淑芳秘書長擔任講師,主要介紹有關身心障礙的分類及如何與之互動,目前台灣身心障礙者約一百一十五萬人,佔了總人口的5%,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其分類由原先的16類更改為8類,分別為 :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綜觀我國殘障政策發展的歷史過程,傳統上即以個人主義與父權主義的意識型態,以及天譴論的迷思看待身心障礙者,將之建構為次人一等的依賴人口,而僅施予消極的社會救濟。但是,自國民黨政府遷台以降,因其統治政權的正當性,係建立在來自美國強權的外部支持,以及經濟成長的資本累積之上,乃實行選擇性的社會福利政策。在此種歷史文化與政治經濟系絡下,身心障礙者即因其被建構為依賴者,而不被統治者優先選擇做為統治政權的支持者,而只能獲得社會救濟式的殘障福利服務措施。更因戒嚴體制下的民間社會之「袪政治化」與「袪動員化」,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亦無由主張其公民權利。直至民國七0年代後期之殘障權利運動,促成了殘障政策網絡的變遷,進而肇致我國殘障政策的變遷,其具體的政策結果則是完成「殘障福利法」的第一次修正。直至今日身心障礙者的問題逐漸被世界各國所重注,也持續追求身心障礙者得以「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並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說,具有與全體公民同等的機會,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條件所努力。
身心障礙形成的原因眾多,來自環境、飲食、基因遺傳、戰爭、意外…等等,很多是人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在社會上身心障礙者往往因被不被了解,而遭受到不平待遇,也因此造就了自卑、悲觀、反社會主義或其它負面情緒的充斥,但往往在進一步的了解及治療後,他們也與正常人無誤,陳秘書長此次分享了許多如何去認識及協助他們的方式,給予幫助對於我們來說也許只是微不足道的,但對他們卻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因身心障礙者已失去了正常人應有的機能,但不能使其也失去其合法權益及生活,應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